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利局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利局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0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讨论笔录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讨论时间:2018年1月9日
讨论地点:本院
参加讨论人:***、**、***
书记员:***
记录如下:
***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利局未能按照(2017)吉0102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利局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0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你们什么意见?
**:同意
***:同意
结论: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利局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0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参加讨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