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珍,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欣,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第三人:深圳市中轩建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乐社区37区晶美花园7栋1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社区45区107国道华丰裕安商务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舒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中轩建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楚君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珍,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欣,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第三人:深圳市中轩建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乐社区37区晶美花园7栋1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社区45区107国道华丰裕安商务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舒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中轩建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