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95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665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社区45区107国道华丰裕安商务大厦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9658B。
法定代表人舒勇。
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08月10日,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8438.0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特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8438.06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418438.0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