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2财保58之一号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豫04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12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45131元。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12的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1246元,由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卫东
书记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