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2财保58号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45131元。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8月12日,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限额1451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6元,由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卫东
书记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