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3654号之二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鲁1311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4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4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黎明
书记员 王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