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7151号
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南侧,龙鼎大道东侧济南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087812XR。
法定代表人:魏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宏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二路9号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083030XL。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知松,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成,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振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祥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