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272号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南侧,龙鼎大道东侧济南全运村商业项止ABC地块**楼****。
法定代表人魏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二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执行董事。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