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2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启和民初字第0182号
原告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汇龙镇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