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合生润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生润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4层421室。
法定代表人:方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欣,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合生润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合生润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 70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
法 官 助 理   李 越
书  记  员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