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州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财保45号
申请人: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166.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某某甘肃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2166.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1元,由申请人兰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淑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