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财保98号
申请人:***,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燕,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6878.9元(财产线索: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嘉峪关路支行、账号:2106××××844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6878.9元(财产线索: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嘉峪关路支行、账号:2106××××8445)。案件申请费225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景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