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2民初13392号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1PLT1X。
法定代表人:李功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8965694P。
法定代表人:杨新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昌盛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功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被告鼎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结算工程款793824元及赔偿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从碧桂园集团处总包位于未央区XX路XX路以西的碧桂园凤凰城项目E地块项目。2018年3月,新疆建工将碧桂园建设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西安鼎盛智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西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中旬,鼎晟公司将碧桂园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2020年1月15日左右,劳务工程已完成约80%,但鼎晟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劳务工程应付的工程款,此期间原告多次讨要工程进度款。2020年1月20日,鼎晟公司与原告达成了《关于碧桂园凤凰城项目机电劳务清场协议》,对清场及后续工程款、后续签证的核算做了详细约定。截止现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零工签证核算时间均已过,但鼎晟公司推拖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关于碧桂园凤凰城项目机电劳务清场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该协议第五条支付已计算工程款793824元及违约金赔偿。
被告鼎晟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请的工程欠款793824元,违约金因不予支持,原因如下:双方结算的清偿协议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协议签订后的截至付款日期为2020年6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后发生疫情,因为疫情的影响,被告和被告相关企业未能如期开展工作,也无法如期回收资金。另,本案的开发商在新疆,因疫情严重至今仍然无法开展工作,无法给其公司付款,被告未按期支付资金系不可抗力原因,被告从未否认过拖欠原告工程款,在原告找到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承诺因疫情影响在今年年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原、被告分别提交的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碧桂园凤凰城项目E地块机电安装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关于碧桂园凤凰城项目机电劳务清偿协议书》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李功国与“鼎昇公司张伟科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法确认聊天相对方的身份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方驻地代表为任勇,并非原告所述的张伟科,另聊天记录内容无法证明被告公司已于2020年3月开工,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保利昌盛公司(乙方)与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碧桂园凤凰城项目E地块机电安装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XX园XX城项目E地块工程图纸内水电安装类所有的工作内容,合同并就承包内容和承包形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项目工期及驻地代表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工程价款支付中约定: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为:(1)、完成合同约定范围,以总包方的支付时间为节点,经审核、验收合格并提供发票后,发包人支付对应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2)、以后按照每月计量计价后,经审核、验收合格并提供发票后,发包人支付对应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3)、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9%;(4)、办理结算手续三个月后15日内付除质保金之外的所有款项;(5)、剩余10万元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扣除维修费用支出)15日内付清(不计利息)。3、……乙方未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所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目驻地代表约定: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任勇,职务:项目经理,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李功国。合同签订后原告方进场施工。2020年1月22日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达成《关于碧桂园凤凰城项目机电劳务清场协议书》,约定:一、该项目截止于2020年1月22日止,该项目的结算总价为(大写陆佰柒拾伍万,小写:6750000.00元整),该结算总价包含李功宝经手的所有零工签证;截止2020年1月21日,甲方向乙方已经支付(大写伍佰零伍万陆仟壹佰柒拾陆元,5056176.00元);甲方对乙方整个项目全部结算完毕,准确清楚。双方无异议。二、本次付款(2020年1月22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合计(玖拾万元整,小写900000.00元整),其中肆拾万为现金,伍拾万为电子银行承兑支票;乙方承诺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双方无异议。三、自2020年1月21日之前发生的设备材料欠款、农民工工资欠款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再发生农民工投诉闹事的情况,每次罚款乙方壹仟元,双方无异议。四、本次付款支付时,甲乙双方需到项目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管公证,并向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递交承诺函。双方无异议。五、余款(大写柒拾玖万叁仟捌佰贰拾肆元整,793824.00元整)双方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到期未付所有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无异议。六、签证部分由李功国经手的零工签证,双方约定2020年2月3日春节假期过后另行核算,据实结算,黄纯全的零工签证由乙方负责;其余部分签证不予结算。双方无异议。七、本次付款后,乙方承诺完全退出该项目;并承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业主方碧桂园凤凰城项目、总包方中建新疆建工无关,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合同终止。双方无异议。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另查明,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将其名称变更为西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碧桂园凤凰城项目机电劳务清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余款793824元,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该款,且被告认可原告诉请的支付793824劳务费的诉求,对原告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期限。被告辩称本案的开发商在新疆因疫情严重至今仍然无法开展工作,无法给其公司付款,被告未按期支付资金系不可抗力原因,不应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受疫情影响开发商未能向其支付资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793824元,并以7938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738元 (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杭萌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苏明超
书 记 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