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412号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965694P.
法定代表人:杨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1140XXXX607165181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彩娟,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1]872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374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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