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厚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民初4433号
原告: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丰,系经理。
被告: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青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长春市。
被告:厚桂斌,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
原告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厚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9元,本院减半收取7559.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59.50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苗得志
人民陪审员  李丹丹
人民陪审员  孙雅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艳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