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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广仲与昌图县交通运输局、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5599号
原告:迟广仲,男,汉族,1996年4月6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昌图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王连印。
被告: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青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迟广仲诉被告昌图县交通运输局、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详址,其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即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迟广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退回原告迟广仲。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亚忱
审 判 员  褚天书
人民陪审员  于 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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