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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1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王晓龙,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于昆,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永平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景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厚桂斌,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公主岭。
上诉人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本色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厚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高寒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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