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民初1966号
原告:***,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告:昌图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
法定代表人:丛丽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图县交通运输局、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昌图县交通运输局、吉林省路达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计 欣
人民陪审员 吴小雨
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