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平安花园别墅104号。
法定代表人:邓时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咸宁市温泉市温泉南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破产审查,2018年6月11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鄂12破申5号裁定书裁定由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8月3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阮洋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邓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