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756153-6。
法定代表人李申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198974。
法定代表人苏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9506.3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709506.36元,剩余债权709506.3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胡德生
审判员 周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