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8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7756153G。
法定代表人李申寅,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鄂098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27241元。交纳诉讼费481元,执行费308元。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27241元暂且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胡德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