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7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省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鄢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