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汉武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汉武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1幢10层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汉武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汉武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汉武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汉武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