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4710号
原告:青海草原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6WNJ6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海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企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528229J,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8号楼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草原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企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草原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草原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青海草原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