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652号
原告***,女,生于1972年10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市山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黄泥坝村付家坡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7758867-5。
法定代表人***,山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慧,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9507-5。
法定代表人***,金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鹰公司、金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兴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