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0民初59号
原告:西安伟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64,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侧,联系人:蔡建新。
法定代表人:张华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男,陕西省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市浩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05651824K,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联系人:刘晓军。
法定代表人:刘莉娜,职务:总经理。
原告西安伟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浩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伟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伟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伟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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