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肃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润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166号
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韩亚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赛,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婷,女,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上海肃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赛。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婷。
上列当事人间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