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余国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幻,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上诉人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李向荣
审判员 郑泽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彤彤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