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03民初358号
原告: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国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幻,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云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幻、武仲江,被告国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国购公司支付恒泰公司审计费970323元,并承担利息约174658元,合计1144981元(该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至还清本金止);2、由国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恒泰公司与国购公司签订《淮北国购广场B区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恒泰公司对淮北国购广场B区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国购公司在恒泰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周内付结算审计编制费的70%,余款待国购公司与施工方签字认可后十日内结清。依据合同约定,核减额3%后,审计费共计1220323元,截至2019年1月24日,国购公司共计支付25万元,剩余款项970323元至今未付,特诉至贵院。庭审中,恒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国购公司支付审计费966284.66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966284.66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国购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1、依据合同约定审计费用是按核减额的3%计算,工程核减额是40542822元,对恒泰公司主张的尚欠审计费用970323元不予认可;2、恒泰公司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依据约定恒泰公司应当提供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国购公司有权推迟付款,截止目前恒泰公司尚未提供支付审计费用的同等金额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国购公司(甲方)和恒泰公司(乙方)签订《淮北国购广场B区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兹有甲方委托乙方编制“淮北国购广场B区项目【西段(1-25轴地下室、二分区商业街、五分区百货楼、A主楼)、钢结构工程、B区改造加固工程】”结算审计业务,经双方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为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价格信息等(提供完整CAD电子版图纸,工程量计算以签字盖章的纸档图纸为准),甲方未提供的价格信息,由乙方自行收集并经甲方认可后采用,甲方应按照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结算审计编制费用;本合同总价(即最终结算审计编制费)按工程核减额的3%计取;本合同签字生效,且待乙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周内付结算审计编制费的70%,余款(最终经甲方确认的工程决算总价)待甲方复审并与施工方签字认可后十日内付清。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需提供同等金额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可推迟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时提交报告书,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造价咨询,因此导致甲方额外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内容。
2018年1月23日,恒泰公司出具《关于淮北国购广场项目商业B区西段(合肥建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本工程送审金额为242167167元,审核金额为201624345元,核减额为40542822元,核增额为0元。同时,恒泰公司、国购公司及施工单位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建工公司)均在恒泰公司《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予以盖章确认。根据《淮北国购广场B区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该合同最终结算审计编制费为1216284.66元。
2018年3月30日,经恒泰公司开具20万元的发票,国购公司支付审计编制费20万元,2019年1月24日,恒泰公司再次开具20万元的发票,国购公司仅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审计费25万元,尚欠审计费966284.66元未付,遂恒泰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恒泰公司提交《淮北国购广场B区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合同》、淮北国购造价对账明细表、《关于淮北国购广场项目商业B区西段(合肥建工)结算审核报告》、造价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国购公司委托恒泰公司编制“淮北国购广场B区项目【西段(1-25轴地下室、二分区商业街、五分区百货楼、A主楼)、钢结构工程、B区改造加固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双方之间签订的《淮北国购广场B区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恒泰公司按合同约定出具《关于淮北国购广场项目商业B区西段(合肥建工)结算审核报告》,并经国购公司、恒泰公司、合肥建工公司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予以确认,国购公司应支付恒泰公司服务费为1216284.66元,国购公司仅支付审计编制费25万元,仍有966284.66元审计费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恒泰公司起诉要求国购公司支付审计费966284.66元,理由充分,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未就利息等进行约定,恒泰公司要求国购公司以欠付审计费966284.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费966284.66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5元,减半收取7552.50元,由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