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高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
法定代表人:周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松,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开元,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卿映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健,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与高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县**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超标的查封其财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高县**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高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高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汪义兵
审判员 刘俊路
审判员 吴 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