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
法定代表人:卿映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远,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县,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高县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初3号民事判决由高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赵宗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显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