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
法定代表人:陶督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
法定代表人:谢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鞍山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鞍山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马鞍山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婕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葛正英
书记员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