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宜宾昊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7647号
原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1149P。
法定代表人:卿映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昊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港园大道西段9号中国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4幢4单元3层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56089534R。
法定代表人:申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昕,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昊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望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聂宁宁
书 记 员  卢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