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4民催7号
申请人:江苏姜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4Q3CX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苏姜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姜高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711761、票面金额8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于2019年1月3日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姜高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姜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勇
审判员郁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