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某某建材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5282号
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TF6BG4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林英村八组9号。
经营者:施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丁陶云,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邱瑢,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8997963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安路11号山外青山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萍。
第三人:南通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32321,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涛。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丁陶云、邱瑢、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追加南通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丁陶云、邱瑢、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丁陶云、邱瑢、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96元,由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桑林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