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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某某与海门市海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263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琴,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32321),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门市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253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建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