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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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海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门市海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0)苏0684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保全线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海门市海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海门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
冻结的期限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的,则自行解除冻结,法律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