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恒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某与甘肃省恒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民初4147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省恒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恒基家园1-5-301。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甘肃省恒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9年5月15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金卫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