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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异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元岭,男,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扬州市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定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扬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20日,异议申请人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异议申请人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