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6433号
原告: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岭,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祥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沈仕鸿,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住扬州市。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祥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七彩建筑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舒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