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七彩节能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627号 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莲华七彩节能(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志,男,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波,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民,男,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渭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宝莲华七彩节能(江苏)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卓雅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燕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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