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558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成,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90号
法定代表人:温天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清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学府华庭56号38栋127-128室。
负责人:陈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清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清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