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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清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2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清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俊,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俊,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清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南京清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的撤回起诉行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奇海
审判员  朱永刚
审判员  陈 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