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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西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西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5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89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6号。
代表人:钱建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自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大街299号7幢。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西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4-1-1408。
法定代表人:李蕾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双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西外环(黛溪办事处韦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益天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城区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b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新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郊区坡头。
代表人:李旭琨,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鸿,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佳,该分公司职员。
被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嵩明县增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倚伴村委会443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被告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西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桥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益天龙经贸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增福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撤回对被告宁波江北京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西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桥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益天龙经贸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增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胡 馨
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
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