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执恢1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精至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远山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翔宇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睿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辉欣达商贸有限公司、陈昕、陈翊、岳旭斌、温心秀、陈显州一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267895元及利息,律师费48000元。
执行中,本院(2020)川01执恢164号案向本案调款1215640.26元。后案外人陈艳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基于(2016)川01执1280号案向本案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制定分配方案。依照各方无异议的分配方案,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偿560887.36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精至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远山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翔宇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睿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辉欣达商贸有限公司、陈昕、陈翊、岳旭斌、温心秀、陈显州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实现的560887.36元之余的剩余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侯 钢
书记员 曾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