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87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羽,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群,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D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蕾,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D七楼。
法定代表人:岳旭斌。
原告**诉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侯 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思语
书 记 员  熊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