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6执恢9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沿线蜀汉路**锦城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与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66452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