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790号之二
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X3KC60。
法定代表人:宋培忍。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8层(高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0556037M。
法定代表人:陈贤庭。
被告:南登辉,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