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521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2月24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2栋8层(高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055603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9066元,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