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3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风云际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温州商贸城H栋1层113-H42、4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风云际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2栋8层(高农大厦)。
法定代表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21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4609.85元(其中本金44048.85元,执行费561元);
二、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